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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項資金管理辦法!蘄春縣知識產權獎補項目申報條件、流程、材料
蘄春縣知識產權獎補項目申報條件、流程、材料,整理如下,針對蘄春縣知識產權獎補項目申報條件、流程、材料有不明白的企業(yè)可隨時咨詢小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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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提高全縣知識產權創(chuàng)造、運用、保護和管理水平,根據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印發(fā)〈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(2021——2035年)〉》(中發(fā)〔2021〕32號)、《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〈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〉的通知》(中辦發(fā)〔2019〕56號)和《省委辦公廳、省政府辦公廳印發(fā)〈關于進一步強化全省知識產權保護的若干措施〉的通知》(鄂辦發(fā)〔2020〕21號)等文件精神,結合本縣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蘄春縣知識產權專項資金(以下簡稱專項資金),是由縣財政資金統(tǒng)籌安排,專項用于支持、引導、提升全縣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和水平,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。
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、知識產權政策、區(qū)域發(fā)展政策以及公共財政基本要求,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,確保專項資金的規(guī)范、安全和高效使用。專項資金以五年(2021年—2025年)為周期,周期結束后,根據專項資金總體績效評價結果,研究確定新一輪周期政策安排。
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提升全縣知識產權創(chuàng)造能力、完善知識產權運用體系建設、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等工作,重點支持以下方面:
(一)全縣新授權的發(fā)明專利;
(二)國家、省專利獎項目;
(三)被認定為國家、省、市、縣各項知識產權示范企業(yè)、國家地理標志產品運用促進項目、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(qū)建設項目、省級地理標志大賽金獎項目、省級知識產權“三大工程”項目;
(四)對創(chuàng)新創(chuàng)業(yè)孵化園孵化的知識產權;
(五)通過國家級“貫標”認證的企業(yè);
(六)成功申報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、成功制定地理標志國家標準或者地理標志省級地方標準;
(七)被認定為國家馳名商標、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、國際馬德里商標、上榜中國品牌價值評價榜單的;
(八)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式取得貸款的企業(yè)的補助;
(九)知識產權宣傳教育、人才培訓項目。
第四條 知識產權資金獎補對象為知識產權資金用途涉及的本縣轄區(qū)內的機關、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和自然人。
第二章 專項資金獎補項目及標準
第五條 對授權發(fā)明專利(包括通過PCT及其他途徑在境外獲得授權的發(fā)明專利)按照獲得授權所繳納的官方規(guī)定費用的50%給予資助。同一發(fā)明獲得多個國家或者地區(qū)專利授權的,不重復資助。對企業(yè)成功轉移轉化高校、科研院所發(fā)明專利的,每件給予5萬元的補貼。
第六條 獲得中國專利金獎、中國專利銀獎、中國專利優(yōu)秀獎的,每件分別給予30萬元、20萬元、15萬元獎勵;獲得湖北省專利金獎、湖北省專利銀獎、湖北省優(yōu)秀發(fā)明人獎和湖北省高價值專利大賽金獎、銀獎的,每件分別給予8萬元、5萬元、5萬元、5萬元、3萬元獎勵。
第七條 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知識產權示范企業(yè)、工信部認定的知識產權應用標桿示范企業(yè),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。對認定為省級、市級、縣級知識產權示范(優(yōu)勢)企業(yè),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8萬元、5萬元、2萬元。
第八條 鼓勵企業(yè)積極申報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工程、重點企業(yè)知識產權海外護航工程、知識產權運用示范工程等省級知識產權“三大工程”項目。完成專利類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工程、重點企業(yè)知識產權海外護航工程、知識產權運用示范工程等項目的每項一次性獎勵10萬元,完成地理標志類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工程、商標類重點企業(yè)知識產權海外護航工程等項目的每項一次性獎勵5萬元。
第九條 鼓勵孵化園幫助在孵企業(yè)積極申請發(fā)明專利。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發(fā)明授權通知書,并能被有效應用、產生一定社會效益的,每件給予孵化園2000元獎勵;對獲得國外專利的,每件給予孵化園5000元獎勵;對在孵企業(yè)當年獲得專利授權量達10件、20件、30件及以上的,分別給予孵化園2萬元、3萬元、5萬元獎勵。對在孵企業(yè)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,每件分別給予孵化園10萬元、2萬元獎勵。
第十條 鼓勵企事業(yè)單位貫徹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(guī)范化建設,通過《企業(yè)知識產權管理規(guī)范》(GB/T29490—2013)國家標準達標驗收。對首次完成“貫標”并通過驗收的企業(yè)、高校,其“貫標”認證費用(不含“貫標”輔導、咨詢等服務費用)給予全額補貼。
第十一條 鼓勵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培育市場占有率高、經濟效益好、輻射帶動強、有較高知名度的地理標志品牌。對成功申報地理標志產品的,每件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;對成功制定地理標志產品國家標準的,每項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;對成功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省級地方標準的每項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;對成功入選并完成國家地理標志保護運用促進工程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(qū)建設等項目的,每個項目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;對獲得省級地理標志大賽金獎的項目,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。
第十二條 對成功認定為國家馳名商標的,每件給予20萬元獎勵;對成功注冊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,每件給予10萬元獎勵;對取得馬德里商標國際授權的,每件給予2萬元獎勵;對上榜中國品牌價值評價榜單的,每件給予10萬元獎勵。
第十三條 對擁有自主專利權的企業(yè)以專利權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給予補助,貼息比例不高于發(fā)放貸款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總額的50%,貼息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,單個企業(yè)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資金不超過15萬元。對擁有商標專用權的企業(yè)以商標專用權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給予補助,貼息比例不高于發(fā)放貸款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總額的50%,貼息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,單個企業(yè)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貼息資金不超過10萬元。
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宣傳、人才培訓、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經費支出,每年按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開展實際需要進行預算安排。對全縣知識產權作出突出貢獻或者被評為省、市、縣知識產權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,給予適當獎勵。
第三章 專項資金獎補要求和程序
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(fā)明專利或者取得境外發(fā)明專利授權后,方可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申請專利資助。
第十六條 專利申請資助必須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:
(一)發(fā)明專利的授權地址在本縣行政區(qū)域范圍內;
(二)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當年或者6個月內提出獎補申請,逾期不予以獎勵。
第十七條 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《蘄春縣授權發(fā)明專利資助申請表》;
(二)國家知識產權局發(fā)出的授權發(fā)明專利證書;
(三)單位資格證明材料或者個人有關的證明材料。如委托他人辦理的,必須同時提供專利權人簽署的《委托書》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;
(四)申請轉移轉化高??蒲性核l(fā)明專利資助的,除提交上述材料外,還需提交轉移轉讓協(xié)議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變更的證明材料;
(五)發(fā)明專利獲得授權所繳納的官方規(guī)定費用的發(fā)票。申請國外授權發(fā)明專利資助的,還應提交PCT專利授權證書、相關繳費證明;
(六)其他有關證明材料。
第十八條 獲得國家、省、市各項專利獎或者國家級“貫標”認證等榮譽稱號,包括專利權人獲得中國專利金獎、中國專利銀獎、中國專利優(yōu)秀獎、湖北省專利金獎、湖北省專利銀獎、湖北省優(yōu)秀發(fā)明人獎、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認證證書等,按照程序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申報,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。
第十九條 被認定為國家、省、市、縣各項知識產權示范企業(yè)、國家地理標志產品運用促進項目、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(qū)建設項目、省級地理標志大賽金獎項目、省級知識產權“三大工程”項目,企事業(yè)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組織獲得國家、省、市、縣各級政府部門的認定證明文件后,按照程序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申報,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。
第二十條 成功申報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、成功制定地理標志國家標準、省級地方標準等,在獲得國家或者省級政府部門的認定證明文件后,按照程序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申報,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。
第二十一條 被認定為國家馳名商標或成功注冊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、國際馬德里商標及上榜中國品牌價值評價榜單的,在獲得國家或者省級政府部門的認定證明文件后,按照程序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申報,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。
第二十二條 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企業(yè),憑與銀行簽訂的質押合同、借款合同及銀行發(fā)放貸款憑證、利息支出憑證等,按照程序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申報,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。
第四章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與管理
第二十三條 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負責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對象的審核工作,審核結果報縣人民政府審定。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縣政府審定的結果,及時、足額撥付知識產權專項資助與獎勵資金??h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審計監(jiān)督。
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資助和獎勵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,如有弄虛作假者,一經發(fā)現,全額收回已獲得的資金,并依法追究其責任。
第二十五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助與獎勵每年進行一次,由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統(tǒng)一負責,實行一件(項)一獎補,不重復計算獎補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原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蘄春縣專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》(蘄政辦發(fā)〔2012〕84號)自行廢止。縣人民政府之前發(fā)布的有關文件中凡涉及知識產權資助和獎勵規(guī)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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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提高全縣知識產權創(chuàng)造、運用、保護和管理水平,根據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印發(fā)〈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(2021——2035年)〉》(中發(fā)〔2021〕32號)、《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〈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〉的通知》(中辦發(fā)〔2019〕56號)和《省委辦公廳、省政府辦公廳印發(fā)〈關于進一步強化全省知識產權保護的若干措施〉的通知》(鄂辦發(fā)〔2020〕21號)等文件精神,結合本縣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蘄春縣知識產權專項資金(以下簡稱專項資金),是由縣財政資金統(tǒng)籌安排,專項用于支持、引導、提升全縣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和水平,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。
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、知識產權政策、區(qū)域發(fā)展政策以及公共財政基本要求,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,確保專項資金的規(guī)范、安全和高效使用。專項資金以五年(2021年—2025年)為周期,周期結束后,根據專項資金總體績效評價結果,研究確定新一輪周期政策安排。
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提升全縣知識產權創(chuàng)造能力、完善知識產權運用體系建設、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等工作,重點支持以下方面:
(一)全縣新授權的發(fā)明專利;
(二)國家、省專利獎項目;
(三)被認定為國家、省、市、縣各項知識產權示范企業(yè)、國家地理標志產品運用促進項目、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(qū)建設項目、省級地理標志大賽金獎項目、省級知識產權“三大工程”項目;
(四)對創(chuàng)新創(chuàng)業(yè)孵化園孵化的知識產權;
(五)通過國家級“貫標”認證的企業(yè);
(六)成功申報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、成功制定地理標志國家標準或者地理標志省級地方標準;
(七)被認定為國家馳名商標、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、國際馬德里商標、上榜中國品牌價值評價榜單的;
(八)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式取得貸款的企業(yè)的補助;
(九)知識產權宣傳教育、人才培訓項目。
第四條 知識產權資金獎補對象為知識產權資金用途涉及的本縣轄區(qū)內的機關、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和自然人。
第二章 專項資金獎補項目及標準
第五條 對授權發(fā)明專利(包括通過PCT及其他途徑在境外獲得授權的發(fā)明專利)按照獲得授權所繳納的官方規(guī)定費用的50%給予資助。同一發(fā)明獲得多個國家或者地區(qū)專利授權的,不重復資助。對企業(yè)成功轉移轉化高校、科研院所發(fā)明專利的,每件給予5萬元的補貼。
第六條 獲得中國專利金獎、中國專利銀獎、中國專利優(yōu)秀獎的,每件分別給予30萬元、20萬元、15萬元獎勵;獲得湖北省專利金獎、湖北省專利銀獎、湖北省優(yōu)秀發(fā)明人獎和湖北省高價值專利大賽金獎、銀獎的,每件分別給予8萬元、5萬元、5萬元、5萬元、3萬元獎勵。
第七條 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知識產權示范企業(yè)、工信部認定的知識產權應用標桿示范企業(yè),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。對認定為省級、市級、縣級知識產權示范(優(yōu)勢)企業(yè),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8萬元、5萬元、2萬元。
第八條 鼓勵企業(yè)積極申報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工程、重點企業(yè)知識產權海外護航工程、知識產權運用示范工程等省級知識產權“三大工程”項目。完成專利類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工程、重點企業(yè)知識產權海外護航工程、知識產權運用示范工程等項目的每項一次性獎勵10萬元,完成地理標志類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工程、商標類重點企業(yè)知識產權海外護航工程等項目的每項一次性獎勵5萬元。
第九條 鼓勵孵化園幫助在孵企業(yè)積極申請發(fā)明專利。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發(fā)明授權通知書,并能被有效應用、產生一定社會效益的,每件給予孵化園2000元獎勵;對獲得國外專利的,每件給予孵化園5000元獎勵;對在孵企業(yè)當年獲得專利授權量達10件、20件、30件及以上的,分別給予孵化園2萬元、3萬元、5萬元獎勵。對在孵企業(yè)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,每件分別給予孵化園10萬元、2萬元獎勵。
第十條 鼓勵企事業(yè)單位貫徹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(guī)范化建設,通過《企業(yè)知識產權管理規(guī)范》(GB/T29490—2013)國家標準達標驗收。對首次完成“貫標”并通過驗收的企業(yè)、高校,其“貫標”認證費用(不含“貫標”輔導、咨詢等服務費用)給予全額補貼。
第十一條 鼓勵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培育市場占有率高、經濟效益好、輻射帶動強、有較高知名度的地理標志品牌。對成功申報地理標志產品的,每件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;對成功制定地理標志產品國家標準的,每項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;對成功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省級地方標準的每項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;對成功入選并完成國家地理標志保護運用促進工程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(qū)建設等項目的,每個項目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;對獲得省級地理標志大賽金獎的項目,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。
第十二條 對成功認定為國家馳名商標的,每件給予20萬元獎勵;對成功注冊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,每件給予10萬元獎勵;對取得馬德里商標國際授權的,每件給予2萬元獎勵;對上榜中國品牌價值評價榜單的,每件給予10萬元獎勵。
第十三條 對擁有自主專利權的企業(yè)以專利權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給予補助,貼息比例不高于發(fā)放貸款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總額的50%,貼息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,單個企業(yè)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資金不超過15萬元。對擁有商標專用權的企業(yè)以商標專用權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給予補助,貼息比例不高于發(fā)放貸款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總額的50%,貼息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,單個企業(yè)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貼息資金不超過10萬元。
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宣傳、人才培訓、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經費支出,每年按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開展實際需要進行預算安排。對全縣知識產權作出突出貢獻或者被評為省、市、縣知識產權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,給予適當獎勵。
第三章 專項資金獎補要求和程序
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(fā)明專利或者取得境外發(fā)明專利授權后,方可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申請專利資助。
第十六條 專利申請資助必須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:
(一)發(fā)明專利的授權地址在本縣行政區(qū)域范圍內;
(二)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當年或者6個月內提出獎補申請,逾期不予以獎勵。
第十七條 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《蘄春縣授權發(fā)明專利資助申請表》;
(二)國家知識產權局發(fā)出的授權發(fā)明專利證書;
(三)單位資格證明材料或者個人有關的證明材料。如委托他人辦理的,必須同時提供專利權人簽署的《委托書》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;
(四)申請轉移轉化高??蒲性核l(fā)明專利資助的,除提交上述材料外,還需提交轉移轉讓協(xié)議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變更的證明材料;
(五)發(fā)明專利獲得授權所繳納的官方規(guī)定費用的發(fā)票。申請國外授權發(fā)明專利資助的,還應提交PCT專利授權證書、相關繳費證明;
(六)其他有關證明材料。
第十八條 獲得國家、省、市各項專利獎或者國家級“貫標”認證等榮譽稱號,包括專利權人獲得中國專利金獎、中國專利銀獎、中國專利優(yōu)秀獎、湖北省專利金獎、湖北省專利銀獎、湖北省優(yōu)秀發(fā)明人獎、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認證證書等,按照程序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申報,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。
第十九條 被認定為國家、省、市、縣各項知識產權示范企業(yè)、國家地理標志產品運用促進項目、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(qū)建設項目、省級地理標志大賽金獎項目、省級知識產權“三大工程”項目,企事業(yè)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組織獲得國家、省、市、縣各級政府部門的認定證明文件后,按照程序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申報,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。
第二十條 成功申報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、成功制定地理標志國家標準、省級地方標準等,在獲得國家或者省級政府部門的認定證明文件后,按照程序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申報,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。
第二十一條 被認定為國家馳名商標或成功注冊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、國際馬德里商標及上榜中國品牌價值評價榜單的,在獲得國家或者省級政府部門的認定證明文件后,按照程序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申報,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。
第二十二條 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企業(yè),憑與銀行簽訂的質押合同、借款合同及銀行發(fā)放貸款憑證、利息支出憑證等,按照程序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向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申報,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。
第四章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與管理
第二十三條 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負責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對象的審核工作,審核結果報縣人民政府審定。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縣政府審定的結果,及時、足額撥付知識產權專項資助與獎勵資金??h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審計監(jiān)督。
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資助和獎勵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,如有弄虛作假者,一經發(fā)現,全額收回已獲得的資金,并依法追究其責任。
第二十五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助與獎勵每年進行一次,由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統(tǒng)一負責,實行一件(項)一獎補,不重復計算獎補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縣知識產權局)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原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蘄春縣專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》(蘄政辦發(fā)〔2012〕84號)自行廢止。縣人民政府之前發(fā)布的有關文件中凡涉及知識產權資助和獎勵規(guī)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